网站支持IPV6

您所在的位置:  ›  首 页  ›  粮食市场

粮食流通“亮剑”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以陈顶新、擅自挪用等重大涉粮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之声 | 时间:2023-03-02 14:09| 字体大小:

 2021年6月到2022年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展了粮食流通“亮剑”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梳理问题清单、精准聚焦执法重点,严查重大涉粮案件,查处了一批以陈顶新、擅自挪用、套取资金、非法盗卖储备粮等重大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严肃处罚追责。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局长钟海涛:截至2022年底,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作出警告以上行政处罚1022例,罚款2475.7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7.94万元。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通报了2022年查处的十起涉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包括中储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稻谷轮换以陈顶新,套取粮食价差案、山东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等,部分涉案企业被处以最高50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钟海涛:以上10起案例,有些涉及中央政府储备粮,有些涉及地方政府储备粮;有些涉及政策性粮,有些涉及商品粮。案例涉及范围既有主产区,又有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环节既包括政策性粮食购销,也包括政府储备粮轮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手段低劣、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及国家粮食安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表示,今年3月将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以案为鉴警示教育月”活动,并在2023年全年部署开展“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
钟海涛:严厉打击“转圈粮”等违法行为,把住新入库粮食关口;按照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牢牢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存储安全的底线。
附件:2022年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亮剑”专项执法行动,严肃查处了大批违法违规案件。现将2022年查处的十起涉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通过以陈顶新方式,套取粮食价差

案例1:中储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稻谷轮换以陈顶新,套取粮食价差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局核查发现,2021年中央储备粮轮换期间,中储粮某直属库收购了从中储粮其他直属库、分库轮换出库的2018年产稻谷共计5279.84吨,冒充新粮收购入库,套取新陈粮食价差。该案涉及粮食数量较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2022年1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2: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地方储备粮轮换以陈顶新,套取粮食价差案。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查发现,2020年5月至7月,福州某米业有限公司购入从其他储备库轮换出库的2017年产稻谷1054.23吨,冒充新粮收购入库,套取新陈粮食价差。2022年10月,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粮权企业追讨新陈粮价差款36.73万元,并上缴财政。

 

02

未按规定报送粮食数据

案例3:新疆额敏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案。额敏县有关部门对额敏县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商品粮收购数据报送不准确,2018年至2022年期间累计虚报收购数据37519.88吨。2022年12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

案例4:浙江省龙游县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案。2022年1月,龙游县有关部门对龙游县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在2020、2021年早籼稻收购期间,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超标准扣除杂质重量。2022年4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

案例5:上海市某粮食储运有限公司政策性粮食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案。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上海市某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在 2013-2020年度上海市级储备粮轮换中,抬高轮换成本,为其全资子公司输送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2022年3月,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分别给予上海市某粮食储运有限公司及上海某某供应站有限公司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内蒙古达拉特旗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案。达拉特旗有关部门根据移交线索核查发现,达拉特旗某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8月,分7次购买储存于另一家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临储玉米共计31489吨,两家企业为同一法人,构成政策性粮食关联交易。2022年3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案例7:山东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山东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陈某某等多名售粮者售粮款共计2414.67万元。2022年8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安徽省巢湖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2022年1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巢湖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王某某等7名售粮者售粮款共计100余万元。2022年3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2022年2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建三江农垦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2020年度秋粮收购期间,未及时支付王某某等7名售粮者售粮款共计542万元。2022年8月,佳木斯市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吉林省四平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2022年,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吉林省四平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杨某某等8名售粮者售粮款109.97万元。2022年5月,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中国之声

  • 分享到: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35楼 邮政编码:430064

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03974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0560号

 
扫描二维码下载iphone版客户端